2012年4月10日 星期二

[時事]版權修訂條例,最近大把人講,都要講講自己的意見啦(個人意見不代表法律意見,如有錯誤,敬請指出!!)

第一樣是為什麼政府要無啦啦提出這個修訂呢?追根求源,是由於香港加入世貿之後,需要遵守一條覆蓋所有成員的強制性條款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》,當中要求世貿各國/地區應就侵權行為訂立刑事法例,對香港而言,這是個責任,而不是政府的臨時起意。

第二樣是有關於這次「刑事化」的修訂,在版權條件中有以下幾樣是被明確顯示為侵權的,比如複製、傳播(簡單來說就是老翻)等,當中亦有所謂「改篇」的說明,而所說的「改篇」,是指對作品的翻譯、調整格式的複製之類。

好啦,那麼大家最看重的二次創作是如何呢?原來有所謂「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的權利」,即是作品的創作人(作者、畫者、導演等),有權反對任何人未經授權而進行貶損處理,即是對作品進行任何增加、刪除、修改或改編。而「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的權利」和「版權」是兩個分開的概念︰侵害「版權」,政府會提出刑事起訴;而侵害「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的權利」,只能由原作者提出民事起訴。

第三樣我留意到的是,為什麼不將「二次創作」列入公平使用之中?有關解釋是指,「公平使用」是美國司法系統的概念,是作為一個被控侵權時的抗辯理由;而香港/英國用的是「公平處理」,即是立法圈出一個獨立的圈子,圈子內的一切行為自動受到豁免。

那麼香港/英國有關二次創作的立法又是如何呢?資料說,香港源用/參考英國1988年的法例,而這個法例實行之後到現在,採用英國司法系統的國家和地區未曾打過一場有關二次創作的官司(日本和美國當然有,可是司法系統有所不同),簡單來說,就是沒有判例去為二次創作、惡搞等等東西作出清晰的法律定義。我個人認為,政府指「之後咨詢」,其實就是等待有效判例的出現。

(簡單來說,頭條新聞改篇名曲諷刺時政,和出T&B BL 18H本,是不是在法律上有同等的地位?全世界都沒有相關的判例可以參考。)

順帶一提,不少人引用過的英國進行「二次創作」豁免的改例,其實還在咨詢階段,至少在2011年年底前,有關的咨詢仍然未曾公布結果。

總的來說,我不是抱以「極惡」之心看待這次的修訂,但我會強烈地要求有關方面,在英國公開「二次創作」豁免改例的咨詢結果,對此取得清晰的法律定義之後,立即進行本地的改例咨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