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7月24日 星期二

香港台風和「李氏力場」

事實上不少香港打工仔都會有這樣的抱怨,明明有機會放假卻願望落空。有時我也會和朋友發這樣的嘮叨,揶揄+X哥一番。

但是揶揄歸揶揄,說得太多、次次說、說到要改圖、說到出負能量、甚至說到正正經經的政治上,這就很叫人討厭。

今天出門看到街上滿目瘡痍,像極了13年前約克來港的情形。可是請不要忘記,當年約克是正面吹來,這次只是在香港百多公里的地方略過。可想而知,如果台風是正面吹來的話,造成人命傷亡是意料中事。

天災對人來說是災難,用來揶揄政治,這只是在刷優越感︰你看看你看看,我們的天災多嚴重喔,嚴重得要用來作反霸權議題呢。 不要忘記,世界上有太多的國家,面對天災時毫無還手之力,只能眼白白地看著生命和財產被毀滅——當中不少,就是你們口中吹捧到上天的,自由、悠閒、公義、良善……的第三世界國家。當你們抱著疲態,一邊抱怨為什麼上午收起風球一邊衝入地鐵上班時,在世上另一個角落,可能正有人為找尋逝去親人的遺體,呼天搶地、肝腸吋斷。

我知道一定有人大義凜然跳出來說,這是反霸權的方式,責任不在人民而在當權者等等等等,不過我想說︰如果你們真的相信天人感應之說,每逢中國內地有天災人禍就搬出古代帝皇「下詔罪己」的歷史來,以此證明自己是何等上合普世價值下應神州人心,建制(香港&內地)陣營是何等無恥邪惡逆天而行壞亂五倫,那你們自己為什麼連最基本的「敬天畏民」也做不到?連天災也能夠作為玩笑(記著是玩笑,不是別的!),談什麼替天行道?你以為自己真的比「慶祝日本地震」的憤青高級很多,笑殺我也。

2012年5月28日 星期一

一個反映「貧富懸殊」的攝影比賽,看了只叫人無言……

一個勁兒地拍下拾荒者攝進鏡頭,事實上很多拾荒的公公婆婆生活無憂,只是為了打發時間;

將露宿者不欲人知的一面拍下,並在網上流傳;

要把將新舊樓宇拍進同一張照片控訴「地產霸權」,卻連新樓是公屋也不知道;

把永利街的境況說成是貧民戰勝財團的勝利,但可知道永利街有很多人,唯一願望就是重建以後搬進公屋……

如此種種,多不勝數。

想起劉教授的課,說中共在延安起兵時期,大量受革命精神感召的文人,創作出所謂「廣大群眾喜聞樂見」的革命文學作品,但事實上真正的農民卻不屑一顧。女作家丁玲反其道而行之,走進群眾中真真正正地考察,體會中國傳統小農的真實心態,寫出《太陽照在桑干河上》,原來廣大的「無產階級貧下中農」,和地主並沒有天大的血海深仇,相反,他們在深夜無人時,偷偷地把抄到、分配到的財產還給地主︰「明明是他的東西,怎麼會是我們的呢?」

什麼是生活,什麼只是跟著網上的口號人雲亦雲,我想大概很清楚了。

要有好的創作,我想除了天才之外不外乎兩個方法︰一是真正被生活折磨、留下深入心靈的創傷;二是一頭鑽到思緒裡去,用幾乎繃斷神經的狠勁把事物背後的一面逼出來。

但即使是後面,也要有「八風吹不動」的心志,去觸摸事物的真實一面。釋迦牟尼貴為太子而得道,但也是體會到人生八苦才下定決心的。

2012年5月26日 星期六

如果……IB由以下公司來開發︰

CAPCOM︰IB會在美術館裡找到大堆不合法的強力軍火對著怪物大開殺戒,之後她會發現GARRY是一切事件的起源,最後決戰時MARRY丟給她一發火箭炮把GARRY轟飛……


KONAMI︰IB發現美術館是神秘宗教組織的基地,父母帶她來是為了作為祭品貢獻給邪神,而GARRY是良心發現的神職者,MARRY則是邪神的化身,最後知道真相的IB用鐵撬打死MARRY後在邪神的異世界中迷失……


大宇︰就在IB遇到怪物時,GARRY突然出現用仙法救了她,之後和妖精MARRY展開一段降魔之旅︰原來IB是GARRY上一世的戀人,MARRY是GARRY的妹妹,為了能夠讓哥哥找回前世的愛情最後犧牲自己KO了大BOSS……


我說有些公司的橋段實在是……

2012年4月10日 星期二

[時事]版權修訂條例,最近大把人講,都要講講自己的意見啦(個人意見不代表法律意見,如有錯誤,敬請指出!!)

第一樣是為什麼政府要無啦啦提出這個修訂呢?追根求源,是由於香港加入世貿之後,需要遵守一條覆蓋所有成員的強制性條款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》,當中要求世貿各國/地區應就侵權行為訂立刑事法例,對香港而言,這是個責任,而不是政府的臨時起意。

第二樣是有關於這次「刑事化」的修訂,在版權條件中有以下幾樣是被明確顯示為侵權的,比如複製、傳播(簡單來說就是老翻)等,當中亦有所謂「改篇」的說明,而所說的「改篇」,是指對作品的翻譯、調整格式的複製之類。

好啦,那麼大家最看重的二次創作是如何呢?原來有所謂「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的權利」,即是作品的創作人(作者、畫者、導演等),有權反對任何人未經授權而進行貶損處理,即是對作品進行任何增加、刪除、修改或改編。而「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的權利」和「版權」是兩個分開的概念︰侵害「版權」,政府會提出刑事起訴;而侵害「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的權利」,只能由原作者提出民事起訴。

第三樣我留意到的是,為什麼不將「二次創作」列入公平使用之中?有關解釋是指,「公平使用」是美國司法系統的概念,是作為一個被控侵權時的抗辯理由;而香港/英國用的是「公平處理」,即是立法圈出一個獨立的圈子,圈子內的一切行為自動受到豁免。

那麼香港/英國有關二次創作的立法又是如何呢?資料說,香港源用/參考英國1988年的法例,而這個法例實行之後到現在,採用英國司法系統的國家和地區未曾打過一場有關二次創作的官司(日本和美國當然有,可是司法系統有所不同),簡單來說,就是沒有判例去為二次創作、惡搞等等東西作出清晰的法律定義。我個人認為,政府指「之後咨詢」,其實就是等待有效判例的出現。

(簡單來說,頭條新聞改篇名曲諷刺時政,和出T&B BL 18H本,是不是在法律上有同等的地位?全世界都沒有相關的判例可以參考。)

順帶一提,不少人引用過的英國進行「二次創作」豁免的改例,其實還在咨詢階段,至少在2011年年底前,有關的咨詢仍然未曾公布結果。

總的來說,我不是抱以「極惡」之心看待這次的修訂,但我會強烈地要求有關方面,在英國公開「二次創作」豁免改例的咨詢結果,對此取得清晰的法律定義之後,立即進行本地的改例咨詢。